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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权利和义务

日期:2021-08-05      来源:南昌新闻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纳入考察;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等6种情形,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签订书面协议……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效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志愿服务周

  《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社会应当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周。

  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与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参加超出自身能力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因参加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提出,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鼓励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六种志愿服务要签书面协议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参加应急救援、传染病防控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志愿者在就医、信贷等方面享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守信激励,按照有关规定在养老、就医、教育、就业、信贷、公共交通运输、旅游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待。

  鼓励企业优先招用优秀志愿者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测评。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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