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起草了《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起草的,旨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贵州省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载明,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反映意见的方式有三种:1.来信请寄至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贵州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邮编:550004;2.电子邮件请发至:gzscssgc@163.com;3.联系电话和传真:0851-86838973。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录省民政厅官网(http://mzt.guizhou.gov.cn)首页“通知公告”一栏查询。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志愿者与志愿组织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
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组建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依法向采取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志愿服务组织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二、志愿服务活动方面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应当积极配合处理。
大型赛会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招募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和违法活动。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食宿、通讯等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活动经费。
志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鼓励优先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三、保障与激励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运营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孵化等。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鼓励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志愿者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四、法律责任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